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(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):
(一)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,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,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;
(二)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,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,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;
(三)對環境影響很小、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,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。
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。
政策依據: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(2021年版);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(污染影響類)(試行)》;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(生態影響類)(試行)》;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》。
實施流程:
